
合同
无效的免责条款都有如下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二、免责条款的特点
免责条款有如下特点: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三、合同免责条款的种类
合同免责条款基于不同的目的,可以分为限制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两大种类:
1.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2.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无效的免责条款通常是指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平原则,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条款。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况: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比如,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商家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来剥夺。
2. 免责条款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欺诈行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等损害赔偿责任。
3. 免责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4. 免责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5. 免责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所应当达到的要求的责任。
6. 免责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的责任。
7. 免责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以上只是大致情况,具体条款是否有效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免责条款,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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