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规定合同变更以下3种情形:
1.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

民法典
3.变更的合同标的物,不属于依法或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根据债权性质不得变更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合同变更的原则
合同变更遵循的原则:
1.协商一致原则,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定事由原则,即当事人因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变更纠纷的诉讼时效
主张合同变更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双方签订合同,如果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的申请,协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诉变更。这种属于普通合同纠纷,适用于普通时效。如出现特殊情况,时效可以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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