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撤销权的成立又需要的要件如下:
1.客观要件

法院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具体如下: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尚无确切定论,目前存在以下三种学说:
1.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撤销权的成立一般需要以下几个要件:
1. 有可撤销的行为:撤销权通常是针对某些错误或不合理的民事行为设定的,只有当行为具备可撤销性时,撤销权才可能成立。
2. 行为人具有行使撤销权的资格:一般而言,只有行为的当事人,即撤销权的主体,才有权撤销该行为。
3. 行为具备撤销的原因: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具备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时,行为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4. 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超过该期限,撤销权消灭,行为就不能被撤销。期限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请注意,具体案件中撤销权的成立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建议在遇到具体情况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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