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损害赔偿,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

财产
3.适当限制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二、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法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的法院一般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损害赔偿的受诉法院一般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物权吗
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不属于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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