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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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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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法院
法院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提高上述标准的,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因素主要有以下种: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

2.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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