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摩托车
相关信息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车工业司批准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复印件,车辆类型。带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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