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要约消灭的情形: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证券
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4.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二、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1.形式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理上也称其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实质上是要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强制要约义务。要约人的第二个义务是强制要约义务。强制要约义务发生在证券法中,指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制度。
强制要约制度是法律根据衡平原则,为收购人设置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目标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其目的在于避免当收购者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股而成为控股股东时,出现歧视非控股股东的现象。
三、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
1.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受要约人指的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
2.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而提出意思表示。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消灭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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