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法律角度下委托和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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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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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法律角度下委托和代理的区别

法律角度下委托和代理的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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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后果不同。

3.行为性质不同。

委托和代理,既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分别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追认人应具备的条件

无权代理的追认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必须是被代理的本人。

2.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其意欲代理的人必须现实存在。

3.对无权代理的追认,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亲自实施该行为的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必须知情。

三、代理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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