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确定方法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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