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期限过了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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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qo

2025-10-03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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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检察院

一、再审期限过了的救济途径

再审期限过了的救济途径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院
法院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向检察院抗诉程序

检察院抗诉程序如下:

1.立案审查

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2.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3.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4.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三、检察院抗诉案件是否必须开庭

检察院抗诉案件必须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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