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公司出资行为

股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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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66

2025-10-20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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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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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公司出资行为

股东借款不属于抽逃公司出资行为。若是程序正当,应当视为借款。出资后将出资款转走据为己有才是抽逃出资。但是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向公司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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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行为应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应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如下: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增利润;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3.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抽逃出资谁起诉

股东抽逃出资的,可以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要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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