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2.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3.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4.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8.破产清算的结束;
10.登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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