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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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258258

2025-10-12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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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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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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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犯强迫交易罪的人员进行审判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强迫交易罪的追诉时效

强迫交易罪追诉时效的长短取决于法定最高刑的高低。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强迫交易罪的缓刑条件

强迫交易罪可以判缓刑,但是需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判缓刑的条件及情形。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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