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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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斤计较yyyy

2025-10-09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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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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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规定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规定: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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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二、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具体有哪些

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具体有:

1.留置权为他物权。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

3.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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