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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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u1314

2025-09-0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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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特点

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特点:此项权利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比如占有的动产被盗抢、不动产被霸占等。没有他人的积极侵夺行为则无此请求权,如借用人期限届满不返还借用物,遗失物被拾得人占有,均不能认为是侵夺占有。享有该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不论有无正当原权,也不论善意还是恶意,只要是被侵害的占有人都享有此权。但占有辅助人不能作为此项请求权的主体,只能以占有人的名义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项请求权的相对人不限于最初的侵夺者,还包括侵夺者的概括继受人。对于不具备即时取得条件的善意特定继受人,由于其不了解侵夺的事实,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保证交易的安全的考虑,应对其已确定的占有加以保护,因而其不应作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

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1.请求权人应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须有占有物被侵夺。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3.相对人应为侵夺人。

4.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方可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谁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物权人。

另一方面,物权人行使该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其所有或有权占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物权人已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在此情况下,才有必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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