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某会员(以下简称A)驾驶富康RLC车型在×××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
事故。
事故发生时间为2002年2月20日下午19:20,当时A自西向东行驶,车速约为40km/h。当行驶至×××处时,A发现一名行人(以下简称B)自北向南横穿马路,于是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导致B与A的富康车前部相撞后倒地。这次
事故造成了富康车前风挡破损、前风挡上框、机器盖受损。A立即拨打了122电话报警,并通知B离开现场向西走去。随后,A亲自前往交通支队报案并与警官核实了
事故经过并写下相关文件确认。然而,在七天后,B的子女及见证人到交通队报案并带来了
医院证明。据证明显示,在这次
事故中,71岁的B腿部
骨折、
肋骨骨折。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后发现:1. B在上述时间段内没有确保自己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2. A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自身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根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
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
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因此认定B为主要责任,A为次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1. 尽管B自行离开现场,但A必须亲自前往交通队报案,并写下
事故经过由警官认可。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B无法前去报案或诬告A逃逸,则A将面临无人证、难以解释清楚
事故经过的困境。2. 此次
事故车辆受损状况明显是与人相撞导致的。如果没有得到交通队的
事故证明,受损车辆
保险公司将无法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