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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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AM

2025-08-2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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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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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失物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遗失物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如下: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

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3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5.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

6.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7.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

8.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是哪些

1.费用偿还请求权,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

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三、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报告义务,拾得人应在拾得遗失物后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门;保存部门指导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及时发布招领通告。

2.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交存或被认领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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