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如下情形: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医院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医疗机构的基本类别
医疗机构包括如下基本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其他诊疗机构。
三、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类型有所不同,这里以中西医结合诊所为例: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要有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采取备案制。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遵循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如果不符合规划,则不得申请设置。
2. 与现有的医疗机构布局重复:如果在现有的医疗机构布局范围内,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与已有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布局重复,可能不会被批准。
3. 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没有经过必要的医疗管理培训等。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环保评估报告等。如果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5. 存在其他法律或政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政策上禁止的情况。
请注意,具体情形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主管单位,以确保符合所有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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