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这两方面主体出发,划分二者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包括:

互联网
(二)请求更正权;
(三)请求删除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四大义务:
(一)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
(二)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三)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四)补救和告知、报告的义务。其中前两项属于消极义务,后两项属于积极义务。
从传统民法的视角看,这些权利均为请求权。其中查阅复制权是后两项权利的基础,如果不能查阅、复制,就无法发现信息错误或违法。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和权益损害的救济提供了依据。未来随着现实的变化,权利内容可能继续丰富。
二、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
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
1.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2.个人还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3.消费者还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