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主要免责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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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1921979

2025-10-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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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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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的主要免责情形是什么

医疗机构的主要免责情形是:

1.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患者人身权益受损的;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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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常见的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的以下行为是违法的:

1.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起诉医疗机构的诉讼时效

医疗起诉时效期是三年。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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