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1.出资不足。即股东未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低于应缴出资额的。
2.拒绝出资。即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财产
4.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所缴纳的出资款暗中撤回,实际仍以原出资额享有股东身份。
股东的出资款需要从股东个人账户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在备注上写上投资款。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企业不用在企业成立之时就足额缴纳注册资金并出具验资报告了,但是实际缴纳的时候,仍然是需要打入公司对公账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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