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离婚过错方判定标准如下:
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
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 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较高。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要考虑过错方有无固定的经济来源。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有过错方离婚财产的分割首先是可以协商确定具体方式,如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有过错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有无过错,针对的是婚姻感情破裂有无过错,而非其他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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