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四)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五)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六)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
2.公平适用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
4.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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