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并不必然承担责任。所谓受害人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事故
事故造成的伤势一般是不能夸大的,因为伤势是以法医鉴定报告书为法律依据的,而不是伤者个人可以任意说的。但在实践中确有不实的,但那往往是医院的病历不实,是主治医生的责任,当事人可请求追究医生的责任。也有法医工作失职造成的,这可以重新鉴定,而不是问责。
三、受害人故意的类型有哪些
1.受害人故意。所谓受害人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通常都是指排除了行为人本身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受害人故意使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否则,不能完全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构成要件有以下几方面:
(1)受害人存在故意;
(2)受害人基于故意实施了不当的行为;
(3)受害人实施的不当行为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行为人举证);
(4)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2.受害人重大过失。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极不注意,以至于造成了自身损害。受害人过失。是指在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中或者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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