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有哪些约定不具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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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x921205585

2025-11-1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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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中有哪些约定不具备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并不是都有效,这些约定是无效的:

1.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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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婚后不允许要子女;

3.约定18岁以后的抚养费;

4.协议中约定其他人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哪些特征

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的特征:只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有效;具有特殊性效力,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等。离婚协议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双方都签字并注明了日期;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有效。

三、离婚协议书用按手印吗

离婚协议书不一定要按手印。只要夫妻双方均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双方确定了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后,表示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应当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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