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犯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猥亵儿童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报案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父母亲的证言等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一般猥亵儿童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能取保候审,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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