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离婚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孩子,这是法定的权利,探望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法院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的情形有什么
探视权中止的情节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孩子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孩子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孩子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
8.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情节。
三、探望权的特征
探望权有如下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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