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员
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下:
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员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主要区别在于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处在经营困难时不得已所为,比普通裁员受更多的限制,比如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后续工作有哪些
1.清偿社会保险欠缴的数额。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
2.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
3.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办理。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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