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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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0826

2025-10-2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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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合同中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货物托运损坏,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赔偿。索赔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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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是否有、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

3.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4.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法院支持案例。

5.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6.建议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或价高物品,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物流公司托运,并一定注意办理好托运手续及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二、承运人有哪些权利

承运人的权利有: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三、货物运输损毁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因为运输途中的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因此,在途运输货物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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