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后是可以继续提起诉讼。检察院没批捕,嫌疑人被公诉合法,不需要逮捕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逮捕的决定,侦查终结后仍可提起公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可以不起诉,但要符合下列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赦免的;
4.死亡的;
5.以及其他应当不予追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程序是:
1.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5.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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