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以下义务:
1.通知义务。法律规定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法典
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3.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
两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两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3.权利效力相同
两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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