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查封、扣押及冻结的金额应足以清偿债务和费用,不得超过确定债权额;如发现超标情形,应根据要求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但对于不可分物且无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擅自解冻款项致转移的,在限期内未能追回则须向申请方赔偿;收到协助支付通知后擅自向其他方支付也需追回并赔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期限的规定也是非常明确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动产查封及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如申请方需要延长,则应在前述时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并且续行期限也不能超出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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