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一方死亡的,子女一般随另一方生活。丈夫死亡孩子一般归女方,女方有以下情形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抚养权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可以变更抚养权有以下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子女抚养权起诉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孩子出生证明。
5.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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