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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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还规定了名誉权的限制,即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等情形时除外。
这些法律规定为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二、1.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利,它体现了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评价。
2.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保持并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以及在名誉受到侵害时请求救济的权利。
3.名誉权的性质是一种人格权,它属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范畴,与民事主体的尊严、荣誉等密切相关。
4.名誉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尊严和荣誉,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
三、侵害名誉权诉讼时效三年。
1.侵害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一般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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