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民事起诉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是部分胜诉的,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财产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一般民事案件诉讼费是:
1.无财产争议案件,财产纠纷每件50元,婚姻纠纷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劳动纠纷每件交纳10元;
2.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诉讼费用退费范围包括: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3.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退还当事人。
5.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的法院维持第一审的法院作出的裁定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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