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检察院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具体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标准:
1.主体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特定救济款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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