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具体指:
1.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程序
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医疗事故责任申请鉴定的理由。
2.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3.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听证、取证。
4.召开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会议。
5.从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三、医疗纠纷是否赔付医疗费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确定是院方责任的就应该赔偿医疗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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