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回答区的各位朋友,不管是支持合法的,还是认为不合法的,听起来似乎都有些道理。不过在我看来,重点不在于代收行为,而是消费行为。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并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不能有以下这些高消费以及并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是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是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三是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
装修房屋;四是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是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是不能旅游、度假;七是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是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
保险理
财产品;九是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即使失信被执行人已经被限高,诉讼行为也不在被限制的范围内。可以想见,失信被执行人也可能有债权。追索是有成本的,那么就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资金被用于诉讼(假设诉讼不是恶意的),这是否合法?到那个时候,诉讼退费、
律师费又该如何?当然,也有可能对面的朋友是想要探讨一下拒执罪帮助犯的问题,这里就不详细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