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宝
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法律依据:

照片
1.对于需要被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3.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4.对于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无法确定,以及持有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依法扣押文物、贵金属、珠宝、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5.扣押过程要合规。采取扣押措施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物品登记拍照、逐项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到被扣押财物持有人、见证人完成签名捺印结束,保证全过程录音录像不中断,确保扣押全程有据可查。在办理扣押手续时,需要将准备扣押的物品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贴码、拍照、装袋密封。
6.扣押物品的照片是扣押时物品原始状态的记录,能充分还原物品状态,是当事人辨认的重要依据。照片拍摄不仅需要拍摄物品整体照片、细节照片,也需要将条形码、物品尺寸等一并记录,以保证该物品的独一无二性。
三、公安机关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遵守: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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