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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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9909

2025-11-11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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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民法典

一、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是哪些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租赁权、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这些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因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法律依据

财产
财产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

可行使撤销权的是哪些

1.无偿赠与财产

2.放弃到期债权;

3.放弃未到期债权;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

5.放弃担保物权;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7.以明显高价收购财产

8.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一年。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则丧失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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