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
1.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立案
3.勘验、检查、搜查。
4.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5.评议、判决、宣告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根据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根据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根据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一般需要二到三个月左右。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还是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起诉状。起诉状的基本要求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具体、清楚,诉讼请求明确合法,并应当在起诉状中简明陈述案件事实及起诉理由。
2.身份证明文件。
3.证据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时,还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列号。
4.委托律师的话,需要提交委托手续如: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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