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保修金)的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维护责任,建设部和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的目的是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保修金)的预留、返还等内容,明确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合同中关于
保证金相关事项的约定,并对缺陷责任期、
保证金预留比例、返还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
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
合同中约定,在交付工程时由发包人留存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项目的缺陷进行维修等方面的资金。第二条 缺陷是指建设项目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与
合同约定不符等问题。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
合同中约定。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
保证金的以下事项进行约定:1.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
保证金是否计息,如计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