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能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主要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
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破产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的原则为: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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