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患方要注意收集的证据材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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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3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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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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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中患方要注意收集的证据材料有什么

1.尽早复制客观病历材料,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

2.及时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的死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因此患者家属应当摈弃封建迷信思想,及时要求尸检,一旦因患者家属拖延尸检而影响死因判定的,患者家属将承担不利后果。

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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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4.注意封存医疗事故有关的实物,如药品、器具、血液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医疗事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罪,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主观上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实施了有损害的医疗行为,客体上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符合前述要件,即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事故罪定罪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条件:

1.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是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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