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
刑法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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