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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78:遇医疗纠纷,能否向
医院索要电子病历?医疗纠纷里,病历是关键证据,真实性与完整性极为重要。不少患者和家属遭遇医疗纠纷时,都会碰到一个共性问题:能否要求
医院提供电子病历?答案是可以的。大家好,我是卞思云,为
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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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拿电子数据作证据时,需提供原件。所以在医疗纠纷里,患者完全有权让
医院提供电子病历的原件或者副本。电子病历原件包含电子版经系统锁定的创建时间、创建人、修改时间、修改人等真实信息,还有创建与修改内容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封存和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医方拒绝患者这么做没有法律依据,若不配合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医疗机构要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复制服务,保证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能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实际操作时,若
医院采用电子病历系统,患者能要求
医院提供电子版或者打印版病历复制件。该复制件需涵盖全部关键信息,像病历创建与修改记录等,从而保证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遭遇医疗纠纷时,患者有权向
医院索要电子病历,
医院也有提供的义务。这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患者要知晓这些规定,这样才能在需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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