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责任免除的例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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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728

2025-10-2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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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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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责任免除的例外是什么

医疗机构免责的例外有: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事故
事故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0.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如下:

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

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三、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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