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监护的种类在法律规定中主要包括三种。
1.指定监护人,这是由后死亡的父或母在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

法院
3.选定监护人,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在选定监护人时,如果对监护人的人选存在争议,可以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监护人的职责涵盖了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需要负责其教养和保护,而对于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则需要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
2.在财产监护方面,监护人需要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法律行为。
然而,为了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力,法律对监护人的职责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例如,监护人不得随意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三、监护人的选任途径主要有三种。
1.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
2.如果上述亲属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过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都可以担任监护人。
同样的,对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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