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在以下条件下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和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法院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相同点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相同点:
1.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
2.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人行使权利时须以其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用,须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
1.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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