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过程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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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过程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过程是:

首先要确定级别管辖,其次确定地域管辖。

法院
法院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的有效期是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费谁承担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行政赔偿案件,不论诉讼标的多少,一律不收取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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